王某等4人因敲诈勒索、殴打盗墓人构成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2017年12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得知某村北地有人盗墓,便纠集被告人朱某、王某某、郑某预谋抓住盗墓人之后,如果有东西就把东西讹走,如果没有东西就揍他弄点钱。后来,王某等4人乘车在某村发现丁某后,见其面包车上装有盗墓工具,便自称是联防队员,将丁某从车上拽下来,询问其是否来盗墓,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其面部等多处受伤。丁某承认是伙同他人来盗墓,王某、朱某便以将其送至派出所相威胁,勒索丁某7600元钱后,才放丁某离开。经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审理,温县法院认定王某等4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其11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处罚金。敲诈勒索违纪违法犯罪分子,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无恶治乱”的打击对象,依法应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