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因与李某存在经济纠纷,2017年1月27日(农历除夕)0时30分许,丁某和被告人申某商量后开车到温县城区李某家附近,丁某向申某告知李某住址后,申某下车将李某家大门用白漆喷了一个“死”字,并往李某家临街平房顶上扔了一只死鸡。2018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一)3时45分,丁某、申某预谋后再次开车到温县,申某往李某家大门及轿车上泼粪,造成李某家大门的智能指纹全自动密码锁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密码锁价值2670元。
温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因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伙同被告人申某采取喷字、泼粪等手段侮辱、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任意损坏私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丁某、申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和7个月。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处理,以暴力解决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样,以喷字、泼粪等“软暴力”侮辱、恐吓他人也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其中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击对象,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