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留成部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开展老龄工作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市民政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