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联动机制,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既能有效打击“老赖”,又做到依法依规协作办理,杜绝假起诉真套取公积金诉讼案件的发生。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关系民生福祉,而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为了不影响住房公积金发挥社会保障性和互助性功能,保障当事人的最低住房需求,我市对住房公积金实行有条件扣划。《意见》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的,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暂不予扣划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偿清的除外。
《意见》指出,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或赴我国港、澳、台定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院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具体提取(扣划)金额不受比例限制,提取条件参照《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