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安全经纬 上一版3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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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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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

  三大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7.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3

  四种监督方式

  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工会民主;

  社会舆论监督;

  公众举报监督;

  社区报告监督。

  4

  四个责任对象

  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5

  六种处罚方式

  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7

  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8

  安全生产“双七”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⑦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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