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欠连某钱用机动车顶账。王某将车交付购车人牛某并签订合同,约定4万元卖车款由牛某交付连某。后牛某向连某支付4万元购车款,但未告知王某,也未将借款手续拿回。后王某到牛某处用另一把钥匙将车开走,牛某询问时王某承认把车开走,但以未收到车款为由拒绝返还车。王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一方面,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并非一定构成犯罪。本人所有的财物在被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占有自己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向他人索取赔偿,应以盗窃罪论处。反之,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只是为了不愿将自己的财物继续置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并无借此所赔之意的,不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王某辩称未收到卖车款不是全无道理,牛某给付连某购车款后有义务告知王某,并由连某免除王某的债务。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回,应当认为买卖合同未履行完结,不能认定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一方面,对于刑事民事交织的案件,应发挥刑罚的谦抑性。刑法是保护法益的,但保护法益的不只有刑法,只有当法益被侵犯到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的时候才动用刑罚来保护。王某将车交付给牛某后在过户登记前反悔,牛某既可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来维权。介于罪与非罪之间有争议,可通过民事手段解决的,一般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韩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