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示范区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服务业发展,实现服务业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业态创新、品质提升,示范区释放政策红利,出台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六条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
1.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各类租金、流动资金,以下同)在1000万元(含)到1亿元(含)的服务业(不含房地产、金融、汽车及零部件批发零售)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我区纳税)一次性补助。
2.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重大服务业(不含房地产、金融、汽车及零部件批发零售)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我区纳税)扶持。
3.引进项目来示范区单独设立服务业企业的,项目竣工且正式运营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引荐企业、机构或个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编人员,项目单位利益相关方及人员除外)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4.对设立在示范区且在我区纳税的非金融类总部结算类企业,在投入运营后,按照年度地方贡献的40%给予资金扶持,连续扶持5年。
5.加快培育都市总部经济园区(含总部经济园区、数字经济园区、科技园区、总部大厦,以下同),在投入运营后,按照园区入驻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1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设立在示范区且在示范区纳税)资金扶持,连续扶持5年。
三、支持文化和旅游业发展
6.被命名为国家、省级、市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配套资金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7.鼓励旅游景区创建。对成功创建旅游访问点、A级景区、AA级景区、AAA级景区、AAAA级景区、AAAA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5000元、3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8.对于营利性民办康养机构、都市生态农业、景区等产业,按照年度地方贡献的20%给予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对于非营利性的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等产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运营主体扶持。
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9.对于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注册地在示范区且在示范区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含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制造业企业),其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1000万元后,按照年度地方贡献的20%给予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线上交易额仅限定互联网后台数据。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制造业企业,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五、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业发展
10.对符合示范区规划、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示范区纳税的高品质特色酒店,经旅游部门新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新建酒店,给予运营主体扶持。新建五星级酒店,前三年按地方贡献的100%给予资金扶持,后两年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资金扶持;新建四星级酒店,前两年按地方贡献的100%给予资金扶持,后两年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资金扶持;新建三星级酒店,第一年按地方贡献的100%给予资金扶持,后两年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资金扶持。
11.对符合示范区规划,服务功能完善、综合效益良好、商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主营行业特色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50%及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和配套设施齐全、购物环境舒适的商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购物中心、超市、大型专业市场等,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运营主体(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我区纳税)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12.对符合示范区规划、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我区纳税的其他住宿餐饮、批发零售贸易业(不含汽车及零部件)等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年营业额突破1000万元的,按照当年地方贡献的20%给予资金奖励,连续扶持3年。
六、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3.鼓励创建示范物流园区,成功创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奖励5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资质升级,对成功申报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4.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我区纳税,具备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等专业功能的服务业企业和机构,在投入运营后,按照年度地方贡献的50%给予资金奖励,连续扶持5年。
15.加快培育数字经济。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示范区纳税的智慧化发展平台,按其投入运营当年线上交易额度的1%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线上交易额仅限定互联网后台数据。其他数字经济业态支持政策,按照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转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焦示管文〔2018〕44号)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与国家、省、市优惠政策重叠,按照最优惠条款执行,企业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