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补齐金融业发展短板,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和金融人才,推动全区金融业快速均衡发展,逐步构建金融集聚区,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出台支持金融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省、市财政奖补的同时,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1.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的0.5%给予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一级分行,补助200万元;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
3.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证券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100万元。
4.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人寿保险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补助50万元;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人寿保险公司示范区支公司,补助20万元。
5.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法人机构,补助200万元。
6.对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在示范区独立纳税的后台服务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的0.5%给予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给予适当的购房或租房补助。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省级及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持牌类金融专业服务法人机构(包括与金融业相关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公募基金服务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和金融外包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平方米补助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或购房租房补助的同时,按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1.以上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从第二年起,连续3年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部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地方贡献在300万元以下时按照40%,达到300万元不足600万元时按照50%,达到600万元以上时按照60%,连续3年给予奖励。
二、大力支持资本市场建设
(一)加大培训、宣传、辅导力度,鼓励、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培育更多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提高企业上市及直接融资奖励标准。
1.对企业在A股(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实行分阶段奖补,最高奖励50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河南证监局申报获得受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成功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企业通过借壳或并购重组控股境内外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由异地注册调整为示范区注册的,且税收在示范区的,视同我区上市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3.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额中投入本区项目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4.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单笔融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强化政策引导,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扶持力度。具体扶持政策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焦政〔2018〕18号)执行。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示范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落户补助以注册资本为补助依据的,按照首次申请补助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准。各金融机构、企业地方贡献达到相对应条款的奖补标准以上兑现优惠政策。享受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在享受奖励后8年内注册地址变更为不在示范区或注销的,需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
(三)同一金融机构只能享受一次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所购办公用房3年内不能空置或对外租售;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按每财务年度兑付一次租房补助,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空置或对外转租。
(四)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企业按照就高标准申请政策奖励,不得重复享受本区同类奖励。本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