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嘉莉)“你们已经冻结了公司的资金,我们也表示会履行还款义务,怎么还要罚款呀?”日前,深圳某集团公司负责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不解地问沁阳市法院执行法官张燕。“我郑重地告诉你,因为贵公司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制裁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决定!”张燕说。
原来,深圳某集团公司下属的3家公司与河南某新能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沁阳市法院依法判处这3家公司还款1200万余元。裁判文书生效后,这3家公司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案件随之进入执行阶段。
张燕受理此案后,按照规定3日内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中对3家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银行存款800万余元。
然而,3家被执行公司拒不报告各自的财产情况。张燕打电话再次告知时,集团负责人却说:“我认为已经冻结存款了,就没必要再申报财产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你们应该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10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但你们迟迟不报,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法院将按规定采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你们仍不配合,法院将对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拘留。”张燕毫不客气地说。
于是便有了开头的那段对话。该集团公司负责人万万没想到,会因为没有及时报告财产而被罚款。收到罚款通知书后,该集团公司很快将15万元的罚款、9万元的执行款以及所有欠款履行完毕。“我们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再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按要求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不敢再消极对待了。”该集团公司负责人后悔地说。
张燕告诉记者,沁阳市法院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推广使用报告财产令,通过报告财产令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