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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废卡”咋成盗贼“提款机”?
虚假诉讼,骗钱不成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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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骗钱不成落法网
——看法官如何识破团伙系列诈骗案
作者: 本报记者 郭嘉莉 本报通讯员 程 萌 连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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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跟朋友合伙做生意,不料却掉进别人精心设计的连环陷阱,惹上官司不说,还差点白白送人20万元。多亏法官看出端倪,才使陈某幸免于难。同时,这个精心设局进行虚假诉讼的诈骗团伙也落入法网。

  参与交易 不料身陷迷局

  2015年8月,石某找到在银行上班的陈某,声称自己接了一笔赚钱的电缆生意,想邀他一同参与,陈某欣然答应。后石某说这笔生意需要缴20万元预付款给对方,苏某可以帮他们筹钱。于是,二人一起找到苏某,拿到了20万元,并共同出具了借条给苏某。

  随后,石某、陈某、苏某三人通过冯某的介绍,与市电力电缆厂签订电缆购销合同,并将20万元预付款给了厂方,厂方给冯某出具一张收据。后苏某又让冯某出具一张收条给他。

  因后期资金迟迟不到位,市电力电缆厂不愿继续提供电缆,致使合同未履行。2016年7月,苏某以市电力电缆厂合同违约为由将该厂起诉到武陟县法院,法院判决市电力电缆厂支付苏某20万元及利息,共计217150元。

  苏某拿到这笔钱后,事情本该到此结束,但苏某再起邪念,拿着陈某、石某曾给他打的借条,起诉到博爱县法院,要求陈某归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想通过诉讼再非法多得一笔钱。博爱县法院一审判决,由陈某偿还苏某20万元及利息。陈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发现疑点 法官深入调查

  2018年2月26日,该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苏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陈某认为苏某之前通过起诉市电力电缆厂已经拿回借款,自己不能重复还款。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不同于一般债权人的愤怒,苏某胸有成竹的表情引起了审判长何云霞的注意。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主张将所有的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但该案中,石某和陈某作为共同借款人,苏某却只起诉陈某一人,丝毫不追究石某的责任。

  面对何云霞的询问,苏某解释自己并不认识石某,自己与市电力电缆厂的合同纠纷也与本案无关。

  有谁会轻易借钱给一个陌生人?市电力电缆厂支付苏某的20万元及利息与陈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同一笔钱?其中到底存在什么端倪?带着这些疑惑,何云霞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水落石出 竟是虚假诉讼

  庭审结束后,何云霞迅速与公安机关联系,发现苏某曾是多起诈骗案件的嫌疑人。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何云霞等人连夜到沁阳市公安局了解情况,将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罗列出来,仔细分析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现市电力电缆厂支付苏某的20万元及利息与苏某借给陈某的20万元确实属于同一笔款项,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经过深入调查,原来根本没有什么所谓的电缆生意,一切都是石某等人的圈套。苏某与石某、冯某等人合伙进行诈骗,以电缆生意为诱饵,曾成功实施多起诈骗活动。这次,石某见陈某在银行上班,收入不菲,有房有车,便联合苏某设计敲他一笔。

  明明已经收到市电力电缆厂支付的20万元及利息,苏某却撒谎,刻意隐瞒这笔钱就是自己借给陈某、石某的20万元预付款,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行为诚实信用原则。2018年5月,博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苏某与陈某持续多年的借贷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据悉,该案相关人员因涉嫌诈骗,法院已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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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拆迁等案件中呈现多发态势。除了案件数量增多、金额增大之外,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性,从单方虚假诉讼到双方恶意串通,再到诉讼代理人参与等,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遭遇虚假诉讼怎么办?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以便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民事制裁。同时,遇到其他犯罪情况,应及时向公安局、检察院报案。

  其次,受害人可以在诉讼中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原告申请撤诉,应经法院审查,同时受害人还可以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三,受害人可以在法院裁判后,请求法院补救。如果受害人对裁判不满意,即使判决生效,还能以此提起再审申请。

  最后,案外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救济。涉及案外人财产或者其他合法利益的,案外人对生效判决或者执行不满,可以依法提起再审或者诉讼,防止虚假诉讼对案外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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