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预算执行的主体是谁?
答:《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前,可安排哪些支出事项?
答:《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以上按照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问:《预算法》对预算收入征收有何要求?
答:《预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问:《预算法》对预算支出管理有何规定?
答:《预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问:《预算法》对各部门收支管理有何要求?
答:《预算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财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