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记者 尹江勇
实习生 周玉琴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我省新修订的《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9年12月26日,记者采访了我省科技界有关人士,对新修订《条例》进行解读。
“现行的《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颁布实施18年来,随着我省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创新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迫切需要出台‘升级版’。”省科技厅负责人说,2018年,我省技术合同成交额149.74亿元,在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中排名第21位,与经济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符。为深入落实高质量发展对科技的新要求,我省再次以立法形式出台新修订的《条例》,通过政策再发力,消除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我们针对当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难点’‘痛点’问题,进行了政策创新。比如,在涉及科技型企业发展和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等政策方面有进一步放宽。”省科学院专家陈峡忠介绍,相比现行《条例》,新修订《条例》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实现全省信息共享。
亮点二: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亮点三: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积极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亮点四:加大了支持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置专职岗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考核、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