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嘉莉)山阳区一伙恶人通过“阴阳合同”、暴力讨债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套路贷”,涉案金额21万余元,敲诈勒索金额4万余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12月17日,山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常某涛、杨某、贾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判处常某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000元;其他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和3年1个月,并处以罚金。
据了解,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常某涛等3人经过策划,按比例投资入股,合伙成立焦作市山阳区某聚财网络科技商行,并在山阳区中星街道桶张河村租赁一间门面房,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欺骗群众向其借款。
三人分工配合,常某涛对外宣称自己是老板,负责与借款人对接、放款等业务;杨某负责管理公司财物、对外催收等业务;贾某负责拉拢客户。三人商定,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除书面合同外,另口头订立与书面协议不符的内容,设置借款人容易违约的还款障碍,以达到扣除所谓的保证金、服务费等目的,从而赚取利润。若借款人无力偿还高额本息,则采取滋扰、纠缠、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2017年4月,被害人姬某到该商行借款2万元,常某涛等3人按照规定,对姬某提出预扣保证金、日息2分、利息日结、未按时还款将视为违约、身份证质押、需要认门、不按时还钱将上门要账等要求,给了姬某1.6万元,预扣了4000元的保证金。借款到期后,因姬某无法偿还借款本金,遂多次续约,该借款一直持续至2018年2月。其间,常某涛与杨某曾两次去姬某家敲门催账。2018年2月,姬某还剩下2500元借款本金未偿还。当日19时许,杨某强行将姬某带至商行,并以姬某违约及上门要账为由,要求姬某一共偿还1.2万元。姬某不同意,杨某便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当日23时许,姬某将从他人处借到的1.2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后,才得以离开。
姬某在该商行共计借款2万元,实际得到1.6万元,最终却偿还本金2万元(其中保证金4000元)、利息70750元、违约金9500元。三被告人非法获利84250元。
三被告人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利用“阴阳合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常某涛为首要分子,杨某、贾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以来,被告人常某涛、杨某诈骗涉案金额131850元,敲诈勒索金额29000元;被告人贾某诈骗涉案金额83850元,敲诈勒索金额11500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2019年12月27日,山阳区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常某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000元;对其他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和3年1个月,并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