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焦女士
问题陈述:2019年4月2日,我应聘至某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入职时公司提出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吗?
行动记者:杜 玲
行动结果: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某公司与焦某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至少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才能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