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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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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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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要求,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的密切接触者。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的管理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必须接受集中管理14天,在本通告之前已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的对象,必须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观察时间连续计算。对拒绝隔离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选择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应选择在相对独立的场所(以下简称观察点),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食堂、洗漱间、卫生间、单独宿舍和保暖设施),配备必要的消毒液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隔离观察对象单人单间,减少观察对象之间的接触。观察点应配备红外体温探测仪或体温计、听诊器、环境消毒剂、常用及急救药品和设备。

  四、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区的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集中观察点管理和医务人员由各县(市)区指挥部负责统一调配,每个观察点每班配备2名公安干警、2名基层干部、2名医生(全科医生或呼吸科医生)、2名护士。

  五、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流程

  1.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防控相关知识,同时告知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从最后一次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接触算起14天。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3.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应独立居住,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应分别在不同楼层居住,实行分餐制。

  4.医务人员每天早、晚对隔离观察人员进行体温测量,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医学观察记录表。

  5.隔离观察对象出现发热、寒战、干咳等,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如排查结果为阳性,应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由医务人员出具证明。

  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保障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管理人员及医学观察对象的保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要保证管理和医务人员、观察对象合理用餐和营养及防护用品,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消毒与个人防护工作。

  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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