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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欠薪有了法律武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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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的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即日起,本报特开辟《学用条例 根治欠薪》专栏,分角度、多层次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条例》正式施行后,职能部门依法施政、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农民工朋友依法维权。敬请关注。

  本报讯(记者杜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当前,我市由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集中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第一次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给出成体系的预防和解决方案,为相关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权威遵循,开启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可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该负责人介绍,《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以开展“焦作无欠薪”行动为载体,我市已全面推行了工程建设用工实名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开等制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进行考勤,按月核算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做到了工资支付月结月清等。“新规的实施,让现行有效的做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更加有法可依。”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的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进入了新阶段,以法治手段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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