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除了人们期待的提高起征点和扣除费用已成共识外,税率档次要减少,由原来的九级减为五级左右,边际税率可适当降低,最高级45%比其他收入税率都高,比国际上通常的水平还高,可降为35%。计税额级距可适当合并拉大,目前极少有人关注计税额级距问题,而这是关系到纳税人适用哪一级税率的关键问题,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税收负担,扣除费用后的第一级可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5000元,后面的级距可适当拉大,这样对具备纳税条件的较低收入的相当一部分人来说适用最低一级税率,既减轻了税负,又强化了公民的纳税意识。另一个值得关注而被忽视的就是课税对象范围的界定问题,建议将征税范围采用“反列举”免税项目方法,即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入包括福利、实物及所有模糊收入均纳入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在国际上属较高水平,因此上调幅度空间不大,以不超过3000元为宜,过高对低收入者带来不了多少益处,反而会产生“逆调节”作用。
(摘自《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