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仝伟平 通讯员李飞龙) 两个施工单位因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地下设施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一妇女在骑车通过时不慎摔倒受伤。近日,解放区法院依法认定两个施工单位未尽到警示义务,判令其向该妇女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3万余元。
2010年4月29日,解放区住建局接到举报,称市友谊路与站前路交叉口北30米路段路面出现下陷。该局立即派人到现场察看,初步判断造成路面下陷的原因可能是甲公司在开挖路面架设地下热网后恢复不合格造成的。该局遂通知甲公司对下陷路面进行处理。甲公司对下陷路面开挖后,发现在自己管网下方还有乙公司的管网,认为下陷原因可能是乙公司管网施工造成的。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通知到了现场。两公司工作人员经过简单协商后,甲公司工作人员对开挖路面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就离开现场,乙公司工作人员则在坑中插了一根树枝后离开。当天20时30分,市民郝女士骑电动自行车途经该路段时掉入坑中摔伤,造成8级伤残,住院治疗3个多月。由于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郝女士遂将解放区住建局、甲公司、乙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开挖塌陷路面后形成塌陷路坑,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乙公司在不确定哪方管网施工造成路面塌陷的情况下,有义务对甲公司开挖的塌陷路坑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却仅在塌陷的路坑中插了一根树枝,不足以提醒行人注意安全。两公司对郝女士受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解放区住建局已尽到了管理职责,对本次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