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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病女工劳动仲裁维权获支持

作者:王龙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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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龙卿)本报去年12月6日刊发的《工作丢了,合法权益咋维护》一文报道的河南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王美丽因其在患病休养期间被公司单方面辞退而申请劳动仲裁一事已有了结果:1月30日,王美丽拿到了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河南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法律不予支持;撤销怀庆药业作出的解除王美丽劳动关系的决定,并补缴王美丽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王美丽27752元病假工资。

  在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王美丽的劳动合同后,王美丽向焦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年1月10日,劳动仲裁在市劳动大厦开庭。庭审结束后通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当庭没有作出裁决。

  1月17日,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焦劳人仲裁案字(2011)第三百一十三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撤销被诉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2.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给申诉人安排适当的工作。3.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诉人补缴1997年3月至2002年9月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补缴2011年6月至裁决之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计算为准,个人承担部分由申诉人个人承担)。4.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病假工资27752元。5.驳回申诉人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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