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郭玲)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民警查获的被告人韩某,近日被中站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1月9日21时左右,被告人韩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解放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怡光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确定韩某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