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名军人,去年10月与妻子离婚。当时出于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考虑,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双方口头协议女儿仍用现在的名字。但不久前。女方突然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更改了孩子的姓名。女方有工作,同时还做生意,陪孩子的时间很少,孩子多由女方父母照看。孩子出生后一直在女方家长大,现三岁半了,女方家人都不同意孩子由我抚养。出于教育子女的考虑,我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我的工作生活都很稳定,而且环境较好。请问,如果起诉,我能否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杨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如果想变更抚养权的话,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般来说,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权达成协议时,法院则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