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购买自住房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或政策性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使用对象与条件
1.凡购买焦作辖区内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或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申请人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二、使用办法
1.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须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按照有关规定先垫付首付款,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首付款;
2.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凭开发商出具的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首付款额度证明和房管局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商账户;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不够支付房款余额的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借贷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提取额度
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凭有关申请材料,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80%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四、提取证明材料
(一)凡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申请支付首付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方身份证;
4.提取申请表。
(二)凡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职工申请支付首付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管部门出具的购买政策性住房确认单;
2.开发商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及首付款额度证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方身份证;
5.提取申请表。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