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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司法理应“有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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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行卡纠纷司法理应“有谱”

作者:□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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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年广东省“克隆卡”纠纷高发态势,8月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并对如何在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合理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等问题作出分析。(8月8日《南方都市报》)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广东2011年因银行卡疑似被克隆而向人民银行投诉量是2010年的近9倍。而今年1月到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13096宗,同比增长17.30%。面对一系列信用卡纠纷出现的新情况,各级法院都是“老革命遇到新问题”,如何准确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成了摆在法官案头上的难题。

  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诸如信用卡纠纷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具体到每个案件如何区分当事人的责任,特别是面对一些“克隆卡”等新情况的出现,在缺少司法解释的情形下,仅仅运用法律的原则规定难以判断,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仅会造成同种情形不同判决的法制不统一的情形,更可能给法官以权力寻租空间,让当事人感到不公,也让其他公民无从判断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

  此次,广东省高级法院公布了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涉及用户信用卡遗失后被他人冒用、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在ATM机上被盗取导致存款消失、卡在用户身上却在境外被他人消费等三种情形下,持卡公民和银行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在三个案例中,法院对于持卡用户和银行具体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明确列出,这对于今后广东省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都有指导意义,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以后在广东境内类似的案件,法院也应当作出相似的判决。这对于抑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范法官权力寻租以及让当事人明确准确预测判决结果,都具有积极意义。

  并且,广东省高级法院公布这些典型案例,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定纷止争,而且更有利于所有持卡用户和银行明白自身权利义务的边界,从而更加仔细按照自身职责范围做好防范工作。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张先生在建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但他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他人在ATM机上安装的不明物体复制下来,造成损失9816元,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这一判决就提醒所有的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否则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另一个案例中,邱女士的银行卡一直在境内,但在境外被他人取走大额现金,并且是使用了密码被取走,法院判决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这一判决提醒银行要认真审核银行卡交易,不能接受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而作为用户则要保管好自身的交易密码,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对于这些案例中的责任划分是否准确,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些人认为对用户的责任重了,有些人则认为对银行的责任重了。但是,无论如何,通过下发案例指导、统一司法适用比各地法院各行其是更有利。另外,在没有新依据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应当遵循案例指导中的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案例指导中的标准是开放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学界和公众普遍认为某一标准不妥当,可以在讨论达成共识后,通过最高法院下发司法解释或者通过高级法院下发新的案例指导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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