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与靳军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请靳军在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责任自负。
特此公告。
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