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王明明、杨友清) 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催要借款而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案件。
李某与黄某本是朋友,平日里关系还不错。2008年,李某做生意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向黄某借款10万元。两人约定,三年后李某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2011年,李某要求先归还借款、后归还利息,黄某则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清本金及利息。李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黄某以李某不归还借款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为催促李某早日归还借款,2011年3月,黄某四处张贴大字报,上面有李某的照片、名字,并侮辱李某是大赖皮、大骗子等。大字报背面还写着“限你3日内归还本金及利息,否则大字报将贴满市场和大街,每周贴一遍”的威胁话语。黄某张贴大字报使李某在熟人面前抬不起头,无法与人正常交往,给李某的精神造成很大压力。为给自己讨个说法,李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且正在诉讼过程中,在没有结果之前,黄某就在李某居住的一定范围内张贴印有照片、名字,上写侮辱李某内容的大字报,给李某的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其行为已侵犯李某的名誉权。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道歉信的形式向李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将张贴的大字报全部收回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