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王月霞、李晓波) 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朱某某与被告程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朱某有单位福利房两套,2010年年底,朱某去女儿家居住。2011年5月18日,原告的养子朱某某以40万元的价格将该两套房屋卖给被告程某,被告程某将两套房屋装修后,即搬进居住。2011年9月,原告回家时,发现房屋被养子朱某某卖给被告程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某与被告程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两套房屋系原告朱某所有,被告朱某某未经所有权人朱某同意,私自将两套房屋卖给被告程某,故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所有权人朱某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朱某要求判令二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两被告签订的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