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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当事双方恶意串通诉讼 案外第三人可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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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感情不和。2010年8月,王某想和妻子孙某离婚,但又想独占夫妻共同所有的三间门面房,遂找到梁某帮忙。两人商量,由王某出具63万元的虚假借条给梁某,梁某凭此借条恶意提起诉讼。诉讼中,二人达成调解协议,以三间营业房折价赔偿。之后,梁某申请强制执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孙某才得知这一情况,遂提出申诉。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再审,并经再审审理,将原调解书撤销。2011年,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官析案】

  司法实践中,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在物权纠纷中,判决或调解处分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在债权纠纷中,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增大第三人债权受偿的风险;在婚姻诉讼中,假离婚真逃债等。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本案中,王某在和梁某进行诉讼的过程中,自认存在债务并将门面房抵偿给梁某,孙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未能参加诉讼,但诉讼的结果却对孙某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孙某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孙某并不是王某诉梁某债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以期能进入再审程序。但我国法律对再审程序的进入有严格限制,且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很难维权。

  孙志强说,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进行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今后,如果案外第三人因诉讼双方恶意串通而利益受损,可以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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