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苑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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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驮”不起生命之重
“四项评查”力促案件零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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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驮”不起生命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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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周,我们受理了8起民事案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占6起。这个数字让我心头一震。

  今年前11个月,武陟县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民事案件356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4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0%。而在这249起案件中,有关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案件占64%。翻翻这些卷宗,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的、伤残的、终生坐轮椅的,数量不在少数。总结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抢道;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逆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闯红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转弯不观察周围情况;电动自行车时速过快,出现紧急情况时驾驶人来不及刹车。

  生命和健康是人生存的最基本要求,没有了生命和健康,一切无从谈起。我国的《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均把生命权和健康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并加以保护。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省时省力。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珍惜生命。

  (作者:武陟县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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