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郑承涛、曲俊英) 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侯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侯某与韩某已恋爱一年多,韩某想开一家理发店,她的父亲就给她准备了钱。4月21日,韩某和侯某在银行取了4万元钱,因当天未办成,二人就回到了韩家。第二天9时许,侯某因怀疑韩某和别人关系不正当,心里很生气,就想去客厅把包里的钱偷走。于是,侯某趁客厅无人之际,盗窃3.5万元钱,并于当日下午将钱交给朋友张某(未满16周岁)保管。后侯某分两次共向张某要了500元钱与韩某一起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