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某建筑公司经招投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于2010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50万元;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房地产公司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履行法院判决。2010年7月,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作为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立案。但因建筑公司自身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不宜立即强制执行,遂裁定中止执行。
【法官析案】 对于法院的处理意见,建筑公司很想不通,认为法院既然已立案,房地产公司也有履行能力,而法院却不予执行。这就涉及到互负履行义务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本案即是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双方既各自享有权利,又同时承担义务。如建筑公司既享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同时又承担交付工程竣工资料的义务。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极易产生分歧。
孙志强说,对建筑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立案。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六个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工程款650万元的义务,建筑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符合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同时,本案不宜立即强制执行,而应暂时中止执行。虽然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了立案,但从判决的内容可以看出,案件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申请执行人只有在履行了自己的判决义务后,才可以开始强制执行。本案中,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由于互不信任,不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均要求对方先履行判决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一方履行义务后再恢复对对方的强制执行是合适的,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案件的尽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