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砌墙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带领农民工施工,工人工资由刘某发放。2011年9月,经刘某本人确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157163元。同年12月,劳动部门向某建筑公司下达限期改正责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工资。刘某在支付部分工资后,采取逃匿等手段不予支付。经清算,被告人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为103154.29元。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等手段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析案】 现实生活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工为了让家人过上幸福的生活,背井离乡外出打工挣钱。一年又一年,他们披星戴月,风餐露宿,建高楼,筑大厦,为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贡献了力量。然而,有的农民工辛苦一年却连劳动报酬都拿不到,真让人感到心寒。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刑法》修改前,法院主要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的手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对待恶意欠薪案件,有必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即动用刑罚手段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主、包工头进行打击,将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为此,在2011年5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志强说,本案中,刘某把本应该发给农民工的钱自己拿去挥霍,农民工却拿不到工资,并采取逃匿等手段转移资金,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政府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所以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孙志强说,刘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未拿到钱的农民工仍可以通过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执行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并集中力量,及时采取搜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等措施尽快执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