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民)近日,中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韩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和利息。
2012年2月,家住中站区的韩某在某物流公司找到一份工作。4月1日,韩某向该公司老板杨某借款4000元,7月份左右韩某离开公司不再上班,但该借款一直未还。杨某遂将韩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韩某偿还借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韩某向原告借款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自己在杨某的公司上班工资一直未发,要求以原告拖欠自己的工资抵偿自己借原告的钱。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