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郑承涛、王明明)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别人盗窃自己财物而趁机进行敲诈的案件。
2012年10月15日,牛某去朋友田某家玩时,发现田某放在化妆柜上的一条金项链很漂亮,就暗起偷心。她趁田某不注意时,顺手将项链装进自己的包里。几天后,田某的丈夫李某发现项链不见了,就问项链的下落,田某说不知道。经过二人分析,觉得牛某有可能偷走了项链,遂给牛某打电话。牛某因恐惧,承认自己偷走了项链。当晚双方见面,田某取回了项链。之后,李某以牛某偷项链要报警为由,逼迫牛某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李某后来多次打电话威胁牛某,并催要3万元钱,牛某无奈之下报了警。2013年1月15日,李某与牛某约定见面拿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