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在市区炒鸡店宴请给其家建房的建筑人员,饮酒后驾驶踏板摩托车送人,行至一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9mg/100ml,其驾车被查处时为醉酒状态。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97.9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驾驶的机动车为二轮摩托车,危险程度小于汽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析案】
李某在归案后申辩说自己骑的是摩托车,也没有撞人,怎么会构成犯罪呢?后经司法人员讲解法律知识,李某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追悔莫及。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新增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并不像交通肇事罪一样,需要有危害结果的出现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该罪。这样才能更好地震慑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开车的人,促使其亲朋好友劝阻行为人的酒驾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发生。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虽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但由于其已达到醉酒标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孙志强说,实践中,部分行为人饮酒驾车被查处后,立即当场再次饮酒,以为可以逃避处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根据公安部2011年9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同样应当立案侦查。
孙志强说,中国传统“酒文化”走进现在的“车时代”,必须处理好酒和车的关系。“无酒不成席”,不少人把喝酒和感情、工作联系在一起,这是我国的传统,一时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但凡事都有个度,一定要因人、因时而异,这是对自己的身体和亲友、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