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王以合) 近日,孟州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合伙赔偿案,李某和王某等人共同参与拆房,不料李某被倒塌的墙体砸伤,虽然王某等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但法院仍判决他们承担无过错责任。
今年3月份,家住孟州市的张某准备拆旧房盖新房,就找到邻村村民王某。两人协商由王某承揽张某三间旧房的拆除任务,张某付费500元,并签有承揽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组织李某等8人拆房,并约定所得报酬由8人平分。在拆房过程中,李某被突然倒塌的墙体砸伤并入院治疗。为索赔,李某将合伙人王某等7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等人是平均分配拆房报酬,应为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等7名合伙人共同承担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的80%,计23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