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梁学峰)被告人侯某由于盗窃犯罪两次入狱,然而他屡教不改,在第二次出狱9天后就又因盗窃他人财物,近日被解放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侯某怀揣一把长镊子,来到市解放路与胜利街转悠,寻找扒窃目标。当日19时20分许,在一个“串串香”摊位前,侯某趁机蹭到受害人李某身后,用长长的镊子从李某口袋里夹出一个钱夹。正当其暗自窃喜时,就被在附近值勤的两名便衣民警抓获。经现场检查,被害人钱夹内有信用卡1张、会员卡5张。经查,侯某因为盗窃犯罪曾于2008年和2012年两次被判刑入狱,2013年1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是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日起5年内,再次犯应处有限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