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玉玲
【案情回放】
马某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原告马二、马三、马四、马五,被告马一。马某以前一直由马二赡养,2000年后,马某由被告马一赡养,直到2009年7月马某去世。办理马某丧葬事宜时,原告马二、被告马一各拿出7000元钱,原告马三、马四、马五各拿出3000元钱。1998年,被告马一所在的村分地时,村里是按被告家5口人给被告家分的地,这5口人分别是马某,被告马一及妻子王某、两个儿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承包户主为马一,共有4亩承包地,承包期间为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2011年6月,该承包地被征用,每亩补偿49664元。2012年5月底,被告马一拿到了土地补偿款。4原告认为,父亲马某的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应扣除原、被告为父亲办理后事时所花的钱后,余款作为遗产由他们5个人继承。但是被告不同意,多次协商无果后,4原告将马一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且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法官说法】
山阳区法院法官许建军说,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农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因此,本案中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