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焦作市委关于市委常委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意见》(焦发〔2013〕5号)精神,现就市委常委请销假事宜制定如下制度:
一、市委常委因公、因私离开焦作市或工作岗位,应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常到上级机关参加会议、汇报工作等除外)。
二、请假2天以内的(含2天),本人应以口头或电话形式请示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并填写《市委常委请假单》送市委办公室备案。请假2天以上的,应由本人填写《市委常委请假单》并报请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或市委主要领导在外地不能签批的,本人应电话请示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工作人员在《市委常委请假单》上注明情况,送市委办公室备案。
三、市委常委因公、因私出国(境)的,除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外,出国(境)前仍需填写《市委常委请假单》报请市委主要领导批准。
四、请假事项结束后,市委常委本人应当面或电话向市委主要领导销假,并由工作人员告知市委办公室。如需续假,应按上述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五、市委常委因公、因私不能参加市委常委会、市委全会等重要会议和公务活动的,要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当面向市委主要领导请假,或以电话形式请示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工作人员填写《市委常委请假单》,送市委办公室备案。
六、市委常委因公外出期间,要自觉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及意见,坚持不吃请、不请吃,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参加公费旅游,不参与高档消费娱乐等活动。
七、市委常委要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在请假获批离岗前,应妥善安排好分管工作,请假期间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八、市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市委常委请假单》的备案工作,建立台账,搞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