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翠萍)黄女士在路边遛狗时,爱犬被过路的车辆撞死。为了解决纠纷,黄女士向社会法官求助。近日,山阳区法院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经过积极调解,终于使黄女士和该车主之间的纠纷得到了化解。
2013年7月底的一天,黄女士在所住小区旁的路边遛狗时,徐某驾车从后面驶来,车速很快且未鸣笛,导致距离黄女士两米远的宠物狗被当场撞死。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遂找到社会法庭。黄女士说其宠物狗一岁四个月、已孕,市场价值1万元左右。
社会法官认为,黄女士饲养的宠物狗从法律范畴区分,应属于其私人所有财产。宠物狗被行驶的车辆撞死,车主应予以赔偿。但按规定,狗出门要拴着,由主人带着走,可黄女士违反了养狗的相关规定,在这起纠纷中也有过错。最终,在社会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车主徐某赔偿黄女士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