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康秀丽)近日,孟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日内给付原告崔某保险金4万元。
2012年1月,被告党某(系被告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原告崔某投保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当时,崔某明确提出丈夫刘某患高血压、糖尿病不能投保。但党某认为刘某平时开车跑来跑去和健康人一样,且保险合同超过2年后,保险公司就不再追究以前的事了。于是,崔某2011年1月19日进行了投保,保险金额4万元。2013年6月16日,刘某因急性心肌梗塞去世。2013年8月1日,该保险公司向原告崔某下达了理赔决定书,以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崔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明确告知被告党某,说被保险人刘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不符合投保条件,但被告党某却以刘某平时开车像健康人一样,自信可度过两年,两年后保险公司将无权解除合同,所以在明知刘某带病投保的前提下,签订了保险合同。所以,原告崔某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原告保险金4万元和红利产生的保险金额。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