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苑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图片新闻
图片新闻
规范司法技术工作
获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先进集体”
全力维护审判秩序
让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简易审理农民工小额欠薪纠纷
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老人可撤销合同
司机醉酒驾驶
乘客慌忙报警
焦作日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知被保险人有病
签订合同应理赔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本报讯(通讯员康秀丽)近日,孟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日内给付原告崔某保险金4万元。

  2012年1月,被告党某(系被告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原告崔某投保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当时,崔某明确提出丈夫刘某患高血压、糖尿病不能投保。但党某认为刘某平时开车跑来跑去和健康人一样,且保险合同超过2年后,保险公司就不再追究以前的事了。于是,崔某2011年1月19日进行了投保,保险金额4万元。2013年6月16日,刘某因急性心肌梗塞去世。2013年8月1日,该保险公司向原告崔某下达了理赔决定书,以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崔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明确告知被告党某,说被保险人刘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不符合投保条件,但被告党某却以刘某平时开车像健康人一样,自信可度过两年,两年后保险公司将无权解除合同,所以在明知刘某带病投保的前提下,签订了保险合同。所以,原告崔某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原告保险金4万元和红利产生的保险金额。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