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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政策有关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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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政策有关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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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为什么对契税纳税期限政策作出调整?

  答:2013年年底前执行的契税纳税期限政策,是河南省财政厅于1997年制定的,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印发,具体内容是:“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会产生一定数额的滞纳金,加重纳税人负担;二是增量房中的期房因合同房屋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增添纳税人麻烦;三是国家统一实施、即将上线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统一按照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纳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考虑纳税人的利益,结合业务发展的需求,决定对契税纳税期限政策作出调整。

  问:对《公告》中所称“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应如何理解?

  答:《公告》中所称“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是指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纳税人,继续执行10日内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政策,超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加收的起止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滞纳金的规定执行,而不是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问:为什么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不能适用新的纳税期限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对2013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纳税人,适用原10日内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的契税纳税期限政策。

  问:以抵押、贷款方式购房屋,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3年,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的时间在2014年,是否能适用新的纳税期限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所以,对于购房合同签订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购房行为,均不适用于新的纳税期限政策,需按原规定期限缴纳契税。

  问:契税纳税期限政策调整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是按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的住房状况开具,还是按纳税人在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实际缴纳契税时的住房状况开具?

  答:契税纳税期限政策调整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应按照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的住房状况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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