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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期待废除“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更健全
□付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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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回复媒体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据《京华时报》)

  相信很多市民都有这样的尴尬,在去饭店吃饭时被告知“本店谢绝自带酒水”或是“本包间有最低消费”。对此,消费者大都选择的是向饭店妥协,不能因为自带酒水和最低消费薄了自己的面子,扫了大家的兴。

  妥协不代表认同,很多消费者和学者认为饭店这样的规定就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说不,但诸如类似的呼喊由来已久,可该现象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定论和遏制。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回复媒体采访时的表态无疑成了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尚方宝剑”。

  “禁止自带酒水”这条行规,在相关饭店多以告示的形式在酒店中明显的位置设置。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发现,酒店设置的告示,其实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无效的“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笔者认为,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长期争议,深层根源在于社会各界的观念模糊和认识偏差。具体是指,我们未能严格厘清企业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交易选择权的界限。不少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左右摇摆,要么片面强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要么片面强调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总是难以在两者间达到基本平衡。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太健全,加之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和所谓的要面子心理,才让“禁止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大行其道。

  笔者希望“禁止自带酒水”的问题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期待为其量身定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从而真正能够让消费者明白消费、舒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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