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周潜)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4月28日16时,某公司胶料技师张某工作后到公司澡堂洗澡时晕倒,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被诊断为猝死。之后,张某的儿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月7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某公司不服,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由于轧胶工人工作环境恶劣,收工后必须进行洗澡清洁,公司为此专门修建了澡堂,供轧胶工人洗澡清洁。因此,轧胶工人下班后洗澡应看作是其工作后的一个收尾性行为,是其工作所需的一部分。张某作为胶料技师到轧胶车间与轧胶工人沟通,了解掌握轧胶工作情况是其工作职责所在。张某于工作后到澡堂洗澡,可以认为是工作的延续,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某公司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2013年10月,某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来,某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