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报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近日采访了市财政局局长刘晓波。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
答: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整系统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法律规范,使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已成为当务之急。《条例》是我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步伐的具体体现,从法律层面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以及依法及时足额征收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行为,深化公共财政改革,优化财政分配格局,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范围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以上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问:《条例》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代收银行缴款。征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采取集中汇缴或者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款项缴纳到代收银行。
《条例》规定,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财政汇缴结算账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问:《条例》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规定,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