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其中对于“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出对“一把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于这一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发言,其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加重处罚。
(据《京华时报》)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这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理解为应诉单位的“一把手”,“一把手”在一个单位负总责,不论是“民告官”的重要案件或者一般案件,亲身到场应诉都不可推卸。
“民告官”有大事也有小事,而提交到法庭相见,已经不是一般的劝告解释可以和解的,而是寻求法律进行强制解决。民成了原告,官成了被告,作为单位的“一把手”熟知其中的内情,应诉更为直接,可以避免“做不了主”“再请示”之类的托词,在权限范围内当面解答,效率更高。再则,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人平等,处于同一位置,“一把手”应诉体现出对等的原则。
强调“一把手”出庭,不仅是法庭要求所在,更在于法庭之外自觉维护法律,为了防止被人告,就会慎重对待一些民意诉求,能解决的尽量解决,即使是不能解决的,也会相应给出解答,对待来自不同方面的诉求就会细心一些。同时,在解答和处理问题上也不敢大意,得先找依据,将先前工作做扎实,由此,在某种程度上能有效地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官员将出庭作为一种压力,平常就会多一些动力,从而匡正行政执法行为。
“民告官”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类似此方面的案件将越来越多,对于“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形进行处罚,不仅是一种制裁行为,也是对官员法律意识的新要求。想逃逃不了,想“抓壮丁”替代也替不了,断了回避的退路,以此就得去学如何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以免在法庭上张口结舌出洋相。
以往“民告官”案件难见“一把手”的踪影,有的因为忙,有的因为不方便,总能找出一些理由。“一把手”不到场,替代者做不了主,只能当传声筒,这边传过来,那么传过去,此种推诿,严重地亵渎了法律。
“一把手”出庭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一级组织。而“民告官”说到底也不是与某个人过不去,而是针对单位部门而诉。因而作为负总责的“一把手”现身法庭进行应诉,也是一种责任,对不直接应诉的“一把手”予以处分是对其失职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