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郭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违反这一规定,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但是2014年7月发生的一起行人违规上高速公路被撞身亡的事故中,却因撞人司机逃逸使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近日,中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和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毋某、芦某赔偿金478850.17元。
2014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晋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与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受害人芦某、毋某相撞,造成芦某、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见四处无人便驾车逃逸。随后,公安机关调查事故现场,结合监控录像侦破此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芦某、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本案中,李某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进行理赔。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