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64岁的刘某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是因身体健康、技术精湛仍留在市某机械公司工作。2011年11月27日18时许,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新园路被和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造成两车损坏、刘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和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刘某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左股骨大转子骨折及左膝损伤。出院后,刘某要求和某赔偿医疗费5441元、误工费5096元、陪护费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车辆修理费1540元。
和某得知刘某已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认为实际收入理应减少,但是其工资仍较高,因此拒不赔偿误工费。和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以此为借口,拒赔误工费。经多次协商无果,刘某将和某及该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中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和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和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和某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和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和某承担。
【小董解析】
中站区法院承办法官徐耀军认为,本案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唯一的分歧就是原告刘某超过退休年龄,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否得到支持。误工费的赔偿与否是以受害人受侵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为前提,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无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这只是退休制度,并不说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某提交的工资表及单位证明可以相互印证原告发生事故时在市某机械公司工作。因此,和某因交通肇事给刘某造成劳动收入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