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环保聚焦丨邮政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我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
我市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培育核安全文化 增强核安全意识
焦作邮政编纂村志项目助推乡村文化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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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4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促进治污减排 强化环境保护
我市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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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阎河)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我市也将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据该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由过去的每污染当量0.6元,提高到1.2元;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过去的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1.4元。同时,将在每一个污水排放口,对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隔、类金属砷)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也将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的征收排污费。如果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这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还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其中,差别化征收范围为国控、省控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差别化征收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差别化征收标准为,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超标部分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超量部分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而同时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标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总量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污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据了解,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严格核定排污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认真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长效机制。

  此外,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环境执法及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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