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红霞)近日,博爱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三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三人非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2014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王某、崔某预谋后,驾驶一辆轿车窜至博爱县幸福港湾小区,秦某使用开锁工具先后撬开两家防盗门,并由崔某望风,秦某、王某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将小区两户家中的黄金项链、手镯、吊坠、现金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0408.32元。三被告人销赃后得款1.5万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某家属主动缴纳罚金1万元,并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3.04万元,被告人王某家属主动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共同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