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开门接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 提升人社工作群众满意度
我的试用期工资能不能这样定?
周科长桌上的润喉片
创新机制 主动化解信访矛盾
优化服务 真情做好群众来访工作
“四字工作法”赢得群众信赖
“四个突出”解决好信访问题
人社服务企业专员走进产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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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的试用期工资能不能这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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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近日,秦先生到我市某公司应聘司机,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14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2500元。上班后,秦先生觉得试用期工资有点低,公司却表示每月1400元已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秦先生想咨询:我的试用期工资到底能不能这样定?

  解析:首先是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该公司与秦先生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为2个月。

  关于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公司显然规避了我市1400元最低月工资标准的风险,但依据规定,秦先生试用期工资应不低于2000元(2500×80%)。

  因此,该公司与秦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的约定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应当重新签订。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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